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淑芬,女,1946年12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北里6-8号。法定代表人刘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帅,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
上诉人杜淑芬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7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6月,杜淑芬诉至原审法院称:2012年11月15日,我女儿与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营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12年11月17日至2013年11月16日��我将全部财产搬入出租房屋后,因房屋水管老化发生爆裂,给我财物造成了损失,我诉至东城法院,后法院判决爱家营公司赔偿了几千元违约金。2013年12月4日爱家营公司带人到我租住房屋外拆除铁皮棚,将我存放于铁皮棚内的21件古玩砸毁,事发后爱家营公司拒绝赔偿,故我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爱家营公司赔偿我各项损失5000万元。诉讼费由爱家营公司承担。爱家营公司辩称,杜淑芬所述的时间、地点和拆除违章铁皮棚情况均属实。因我们租房合同到期,且杜淑芬没有续交房租,还在院内私自搭建违章铁皮棚,为此居委会曾多次督促我们,我们也多次要求杜淑芬拆除,因劝说未果我们才安排人员进行了拆除。我方只拆除了铁皮棚外皮,并未动棚内的物品,拆除前我们通知杜淑芬要搬出贵重物品,拆除中亦没有发现杜淑芬所述的21件古玩,当时有我公司���名工作人员、业主一人、居委会两名工作人员和拆除公司工作人员在场,我们亦有全程录像。杜淑芬不能证明我方造成其损失,且对财产损失金额我方亦不认可,故我方不同意赔偿。诉费由杜淑芬承担。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杜淑芬女儿与爱家营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12年11月17日至2013年11月16日。杜淑芬租住后,房屋水管发生爆裂,杜淑芬认为财物受损,故曾诉至法院。杜淑芬承租房屋时在屋外自行搭建了铁皮棚,居委会因其系违章搭建曾找到杜淑芬督促拆除,爱家营公司也曾多次找到杜淑芬要求拆除,但杜淑芬未遵照执行。2013年12月4日,爱家营公司带其公司二人并请业主一人、居委会两名工作人员一同到达现场,由拆除公司将杜淑芬搭建的铁皮棚外皮拆除,并将拆除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事后几天,杜淑芬向派出所曾经报案��民警未做笔录和处理,只向杜淑芬提供了接警记录复印件。2013年12月31日,杜淑芬就此纠纷曾经诉至法院,后撤回了起诉。庭审中,杜淑芬出示了工人拆除铁皮棚的照片及被损古玩玉器照片,爱家营公司认为杜淑芬不能证明爱家营公司砸坏了其物品。爱家营公司出示了录像光盘,其反映了拆除铁皮棚外皮的全程经过,拆除过程中未触及棚内物品,录像中亦未呈现杜淑芬所述的古玩古物,该录像拍摄中未做任何镜头切换。庭审中,关于杜淑芬古玩是否存放于铁皮棚内、爱家营公司亲手损坏古玩及其古玩价值,杜淑芬未举有效证据说明,对其财产损失亦不同意垫资鉴定。法院通知杜淑芬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其亦未交纳。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杜淑芬讲述爱家营公司拆除其铁皮棚,重点主张了以下事实,即古玩古物存放于铁皮棚内、爱家营公司拆除铁皮棚砸坏了其古玩、21件古玩价值为5000万元。对此杜淑芬除提交了照片以外,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而其所交照片只显示了工人拆除工作的情景,并未反映古玩置放于铁皮棚内、爱家营公司砸坏了古玩以及古玩价值。而爱家营公司提交的录像资料未做切换、删改和剪接,全面完整地显示了拆除铁皮棚的全过程,该录像亦未显示爱家营公司损坏杜淑芬财物的侵权行为,因此,杜淑芬主张爱家营公司损毁了其古玩物品且要求爱家营公司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和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判决:驳回杜淑芬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杜淑芬不服,上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损失5000万元。爱家营公司同意原判,并称杜淑芬的请求没有依据,不同意赔偿。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另,本院审理中,杜淑芬称其有21件玉器在拆除铁皮棚过程中被损坏,并称如能调解解决,爱家营公司赔偿1000万元即可,如爱家营公司不同意调解则要求赔偿5000万元。在原审法院及本院审理中,杜淑芬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称玉器系在拆除铁皮棚过程中被损坏。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杜淑芬提交的租房协议、报警记录、古玩玉器照片、拆除照片和爱家营公司提交的录像光盘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爱家营公司在拆除铁皮棚的过程中是否损坏了杜淑芬的财物以及被损财物的价值。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杜淑芬称其有21件玉器在拆除铁皮棚过程中被损坏,但其未能提供证据。爱家营公司提供的拆除过程的全程录像亦未能显示该公司有损毁杜淑芬古玩、玉器的行为。杜淑芬虽提供了其自称为被损的古玩、玉器的照片,但其不能证明照片上的古玩、玉器系在拆除铁皮棚过程中被损坏,亦不能就古玩、玉器的价值进行举证,故其要求爱家营公司赔偿5000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做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45900元,由杜淑芬负担(已交纳2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保河
审 判 员 王云安
代理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