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郭桂源,男,回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被告马成龙,男,回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桂源与被告马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桂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桂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郭桂源承担。
审判员 兰 措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金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