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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二初字第37号

原告王杰与被告张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0
公开日期
2015-02-07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杰,张小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王杰。被告张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与被告张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王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杰负担,退还原告王杰37.5元。

代理

审判员  刘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