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王杰。被告张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与被告张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王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杰负担,退还原告王杰37.5元。
代理
审判员 刘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