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259号申请人肖俊申请人刘松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肖俊与申请人刘松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肖俊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肖俊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肖俊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审判员 贾建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隋 鹏 搜索“”
肖俊与刘松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259号申请人肖俊申请人刘松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肖俊与申请人刘松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肖俊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肖俊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肖俊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审判员 贾建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