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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027号

田治国与李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0
公开日期
2015-01-28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治国,李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田治国,男,汉族,1961年10月20日生,农民,住陕西省绥德县田庄镇。被执行人李钊,男,汉族,1979年5月12日生,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齐村镇。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4日制作的(2014)富平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田治国与被执行人李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67081.03元,诉讼费、鉴定费1822元,执行费90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是由被执行人李钊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田治国赔偿款3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二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李钊承担。现款项已给付到位,执行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应麟

审判员  孙宏泉

审判员  张顺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朝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