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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136号

周天贵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周天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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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136号罪犯周天贵,男,汉族,1982年3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普中刑三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天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8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2008年8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在云南省中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瞿晖、徐德伟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徐万鹏、孙国华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结果,以罪犯周天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天贵现刑罚执行已达6年6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二次,2012年11月5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5月4日止。罪犯周天贵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5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13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天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天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31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鸿波

审 判 员  刘招银

人民陪审员  房 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