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35号原告江某,女,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罗某甲,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
原告江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勋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被告罗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1月7日在连城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350825-2011-0027300。2012年12月19日生育一女罗某乙。
原告与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时常漫骂原告,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了生活琐事争吵。被告重男轻女的思想极其严重,女儿出生后,对原告极其不满,生活上从没有照顾原告及女儿,也从没有负担过原告及女儿的生活费。2014年10月始,原告携女儿离家至今,被告对原告及女儿不闻不问。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37元;
三、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被告罗某甲辩称,一、首先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1月7日在连城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350825-2011-0027300。2012年12月19日生育一女罗某乙。但原告所诉“原告与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时常漫骂原告,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了生活琐事争吵”不是事实。被告从来没有虐待原告,也没有打原告。双方是认识了半年后才结婚的,被告也没有重男轻女。原告是2013年带着女儿离家外出的,2013年因家庭琐事说了原告几句,原告就带着女儿离家外出至今不回。被告和被告家人有到原告娘家去等原告,但都等不到原告。原、被告之间从来没有其他矛盾,就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就任性离家外出。2014年正月被告父亲去世,原告有回来被告家几天,后原告就又离家外出。
二、其次,若离婚,被告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837元抚养费给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欠被告姑丈黄某3000元、被告舅舅吴某2000元、文亨信用社贷款10000元、被告姑丈杨某3000元、被告姐夫谢某3000元、被告姑丈童某3000元、被告老表罗某丙5000元、被告堂哥罗某丁2000元、罗某戊2000元、被告妹夫罗某己2000元、被告堂叔罗某庚2000元、被告大伯罗某辛2000元。上述债务中所欠的用于结婚所欠的罗某庚、黄某、童某、罗某丙、罗某丁的债务是因结婚所欠,其余是因被告父亲去世时开支所欠,如果离婚,被告要求上述债务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经审理查明,原告江某与被告罗某甲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于2011年11月7日在连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2年12月19日生育婚生女罗某乙。婚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婚生女罗某乙目前在原告处抚养教育。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于2011年11月7日在连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12月19日生育婚生女罗某乙,双方了解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基础一般。婚生女罗某乙出生后,双方又未加强了解与沟通,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原告即离家外出,缺少沟通,彼此间产生了一定的误会,由此在双方之间产生一定隔阂,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只要原、被告双方对自己的婚姻抱积极的态度,尽可能减少分歧,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理解、谅解,对对方的缺点多给予必要的理解与包容,努力改正自身的不足,多一分理智,少一分伤害,夫妻感情定能逐渐的好转,进而不断地深化。庭审中,被告表示会改正缺点,希望原告谅解,原告应给予被告改正缺点机会。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江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勋 彪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舟(代)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