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63号
原告:杜王飞,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晓、王剑萍。
被告:蒋建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王飞与被告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王飞未按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甘 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百度搜索“”
杜王飞与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63号
原告:杜王飞,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晓、王剑萍。
被告:蒋建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王飞与被告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王飞未按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甘 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