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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63号

杜王飞与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王飞,蒋建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63号

原告:杜王飞,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晓、王剑萍。

被告:蒋建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王飞与被告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王飞未按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甘 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