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邳官执字第0774号

窦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窦争,许广亚,丁红,许三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官执字第0774号申请执行人窦争,教师。被执行人许广亚,农民。被执行人丁红,农民。被执行人许三强,教师。申请执行人窦争诉被执行人许广亚、丁红、许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被告许广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窦争借款本金41666.67元及利息(以41666.67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3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丁红、许三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丁红、许三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元,保全费220元,合计641元由被告许广亚、丁红、许三强负担。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官执字第0774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李 振执行员  赵红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