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白羊清谭页岩砖厂,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清潭二组,组织机构代码59366270-3。负责人鲁维富,厂长。被告赵世洪,男,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白羊清谭页岩砖厂与被告赵世洪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受理本案之前,被告赵世洪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本院亦已受理。依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本院将对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白羊清谭页岩砖厂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入前案一并审理。所以,应当终结本案的诉讼。据此,本院依法
裁定如下:终结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白羊清谭页岩砖厂与被告赵世洪劳动争议一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白羊清谭页岩砖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肖 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熊凤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