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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282号

肖玉兰与张丽宝、陈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82号原告肖玉兰,女,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宓、周一帆,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宝,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灏、曾利,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靓,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玉兰与被告张丽宝、陈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玉兰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肖玉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浚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祥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