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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58号

夏杰英与冯廷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杰英,冯廷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夏杰英,女,汉族,生于1954年4月17日。被执行人冯廷亮,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9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冯廷亮在四川鲲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