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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108-1号

米永堂与贺爱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米永堂,贺爱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米永堂。被执行人贺爱菊。本院在执行米永堂与贺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张商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元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