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米永堂。被执行人贺爱菊。本院在执行米永堂与贺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张商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元武 搜索“”
米永堂与贺爱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米永堂。被执行人贺爱菊。本院在执行米永堂与贺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张商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元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