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官执字第0939号申请执行人冯仰训,农民。被执行人吴富旺,企管员。申请执行人冯仰训诉被执行人吴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邳官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如下:被告吴富旺偿还原告冯仰训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500元,合计54500元于2012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被告吴富旺负担。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官执字第0939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李 振执行员 赵红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