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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执行字第1199号

申请人蔡连峰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茂叶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连峰,福建省建瓯市茂叶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蔡连峰,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茂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XX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连峰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茂叶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瓯执行字第119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茂叶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安装在福建省建瓯市茂叶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内的4吨锅炉(型号DZG4-1.25-M,编号09239)一台予以评估、拍卖。目前暂待处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11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铿

代理

审判员  周俊杰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慧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