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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0523号

重庆慕海商贸有限公司与黄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慕海商贸有限公司,黄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523号

原告:重庆慕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负一层商业14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1536-8。

法定代表人:杜明桂。

被告:黄跃,男,汉族,1984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慕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慕海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慕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慕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重庆慕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