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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官执字第0818号

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尚前,丁成林,孙光建,程均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官执字第0818号申请执行人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炮车镇张村园区路6号。法定代表人汤可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丁尚前。被执行人丁成林。被执行人孙光建。被执行人程均成。申请执行人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丁尚前、丁成林、孙光建、程均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邳官商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被告丁尚前、丁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以月利率1.8%计算,从2013年4月15日起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孙光建、程均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丁尚前、丁成林、孙光建、程均成负担。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官执字第0818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李 振执行员  赵红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