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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440号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邹志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志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中区新民巷34号。法定代表人谭郁川,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力,该社职工。被告邹志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邹志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廖 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