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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刑初字第23号

陈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当事人
陈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开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务工。因本案于2013年9月10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陈光宇,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委托辩护人陈光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于2013年4月份开始在网络上搜索贩卖企业信息的qq号码,后通过其qq52×××03(昵称“重新开始”××与其上家(qq98×××03,昵称“七七”××取得联系,之后陈某甲以每个星期100元或者包月300元的价格向“七七”购买含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部分信息中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大部分为手机号码××等内容的信息,之后通过自己的另一个qq57×××22(昵称工商名录××将该信息通过互联网贩卖给沈某、蒋某、陈某乙、张某、余某、顾某、赵某等人。陈某甲到案后,公安机关在其电脑上查获其向“七七”购买的信息9000余条及向其同事获取的类似信息35万余条,共计36万余条,其中有16669条含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信息。经查,陈某甲贩卖给沈某该类信息9万余条,其中4425条含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信息;陈某甲贩卖给张某该类信息10万余条,其中2196条含有法定代表人完整身份证号码信息;贩卖给陈某乙5万余条,有2748条含有法定代表人完整身份证号码信息;贩卖给顾某9万余条,含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完整身份证信息的有1660条、贩卖给赵某2万余条,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息的数量为767条;贩卖给蒋某3900余条、余某3万余条,贩卖给该二人的信息中均不含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信息。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处罚,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该陈非法获取公民信息36万余条的证据不足,且该陈出售企业工商部门登记信息,该信息包含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相关内容,为公开信息,因此不具有隐秘性,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网络上搜索贩卖企业信息的qq号码,通过其qq52×××03(昵称“重新开始”××与其上家(qq98×××03,昵称“七七”××取得联系,之后陈某甲以每个星期100元或者包月300元的价格向“七七”购买含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部分信息中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大部分为手机号码××等内容的信息,之后通过自己的另一个qq57×××22(昵称工商名录××将该信息通过互联网贩卖给沈某、张某、陈某乙、顾某、赵某、余某、蒋某等人。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公安机关在其电脑上查获其向“七七”购买的信息9000余条及向其同事获取的类似信息35万余条,共计36万余条,其中有16669条含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信息。经查,被告人陈某甲贩卖给沈某该类信息9万余条,其中4425条含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信息;贩卖给张某该类信息10万余条,其中2196条含有法定代表人完整身份证号码信息;贩卖给陈某乙5万余条,其中2748条含有法定代表人完整身份证号码信息;贩卖给顾某9万余条,其中1660条含有法定代表人完整身份证号码信息;贩卖给赵某2万余条,其中767条含有法定代表人完整身份证号码信息;贩卖给余某3万余条、蒋某3900余条,贩卖给该二人的信息中均不含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信息。2013年9月10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供认2013年4月份开始,其上网搜索贩卖企业信息的qq号码,通过其qq52×××03(昵称“重新开始”××与其上家(qq98×××03,昵称“七七”××取得联系,以每个星期100元或者包月300元的价格向“七七”购买含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部分信息中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大部分为手机号码××等内容的信息共计1万余条,同时从同事处获取类似信息,之后通过另一个qq57×××22(昵称工商名录××将该信息通过互联网予以贩卖,至同年9月份,共计获利9000余元的事实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对被告人陈永旺住处进行搜查,对涉案电脑进行扣押,证据予以提取的情况。2、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份,其通过qq54×××79(昵称诚韧××以200元的价格向qq57×××22(昵称工商名录××自称“小林”的人购得上万余条企业信息,该信息含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部分信息中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大部分为手机号码××等内容,这些信息包含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在网络上无法查询,故需要购买的事实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在证人沈某处进行搜查,对涉案电脑进行扣押,证据予以提取,电脑文档内有相关信息91987条的情况。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份、8月份,其通过qq13×××19(昵称奇诚科技××每次以200元的价格,共计二次向qq57×××22(昵称工商名录××自称“小林”的人购买企业信息,该信息含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部分信息中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大部分为手机号码××等内容的事实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在证人张某处进行搜查,对涉案电脑进行扣押,证据予以提取,电脑文档内有相关信息103984条的情况。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6、7月份,其通过qq49×××35(昵称阿里巴巴-诚信通-陈某乙××以300元的价格向qq57×××22(昵称工商名录××自称“小林”的人购得6万余条企业信息,该信息含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部分信息中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大部分为手机号码××等内容,这些信息主要用到法人代表手机号码的事实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在证人陈某乙处进行搜查,对涉案电脑进行扣押,证据予以提取,电脑文档内有相关信息53381条的情况。5、证人顾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其通过qq10×××22(昵称谷雨××以200元的价格向qq57×××22(昵称工商名录××自称“小林”的人购买企业信息,该信息含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部分信息中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大部分为手机号码××等内容的事实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在证人顾某处进行搜查,对涉案电脑进行扣押,证据予以提取,电脑文档内有相关信息93027条的情况。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其通过qq50×××20(昵称高企网络××每次以200元的价格,共计二次向qq57×××22(昵称工商名录××自称“小林”的人购买企业信息,该信息含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部分信息中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大部分为手机号码××等内容的事实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在证人赵某处进行搜查,对涉案电脑进行扣押,证据予以提取,电脑文档内有相关信息28419条的情况。7、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其通过qq28×××64(昵称百度大客户××以200元的价格向qq57×××22(昵称工商名录××自称“小林”的人购得上万余条企业信息,该信息含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大部分为手机号码××等内容,法人代表姓名及联系电话网络上无法查询,故予以购买的事实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在证人余某处进行搜查,对涉案电脑进行扣押,证据予以提取,电脑文档内有相关信息35965条的情况。8、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份,其通过qq51×××80(昵称欣网文婷××以200元的价格向qq57×××22(昵称工商名录××自称“小林”的人购得3000余条企业信息,该信息含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大部分为手机号码××等内容的事实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在证人蒋某处进行搜查,对涉案电脑进行扣押,证据予以提取,电脑文档内有相关信息3919条的情况。9、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案发期间沈某、蒋某曾向他人购买企业信息的情况。10、证人穆某的证言,证明案发期间张某曾向他人购买企业信息的情况。11、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案发期间余某曾向他人购买企业信息的情况。12、情况说明,证明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查扣电脑内的企业信息进行筛选,共计获取信息364124条,其中有16669条含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信息。贩卖给沈某该类信息9万余条,其中4425条含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信息;贩卖给张某该类信息10万余条,其中2196条含有法定代表人完整身份证号码信息;贩卖给陈某乙5万余条,其中2748条含有法定代表人完整身份证号码信息;贩卖给顾某9万余条,其中1660条含有法定代表人完整身份证号码信息;贩卖给赵某2万余条,其中767条含有法定代表人完整身份证号码信息;贩卖给余某3万余条、蒋某3900余条,贩卖给该二人的信息中均不含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信息的情况。13、证明,证明经温州市工商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可查询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代表,除外无其他信息显示的情况。1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系被抓获归案的情况。15、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家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先慧

人民陪审员  林 森

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