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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行字第337-1号

廖良秀与黎旺娣、吴小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良秀,黎旺娣,吴小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行字第337-1号申请执行人廖良秀,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黎旺娣,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小财(系黎旺娣丈夫),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武执行字第33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小财在武夷山市9XXX9号的房屋。现被执行人吴小财已履行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小财在武夷山市9XXX9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宝兴

审判员  陈建安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