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巨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毕洁兰,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毕洁收,男,197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毕洁海,男,196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毕洁兰与毕洁收、毕洁海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辉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