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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执字第1426号

毕洁兰与毕洁海、毕洁收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0
公开日期
2015-02-03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洁兰,毕洁收,毕洁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巨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毕洁兰,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毕洁收,男,197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毕洁海,男,196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毕洁兰与毕洁收、毕洁海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辉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