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周民商初字第0298号原告李会召,吴中经济开发区召宏电子产品经营部业主。被告昆山裕富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371578-7,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浜路168号1、2、3号房。法定代表人陈烟梅。
原告李会召与被告昆山裕富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召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公告费300元,两款合计105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