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35号罪犯陈琪栋,曾用名陈伟,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村寨下角路*号。现在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龙新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琪栋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6日入监。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琪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9.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琪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琪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阙 斌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柳青(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