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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刑减字第00212号

李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0212号罪犯李凯,男,1990年8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长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10年1月15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凯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李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

本院认为,罪犯李凯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强

审 判 员  别周玲

代理

审判员  刘明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