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19号
申请执行人:周林。
被执行人:薛军、张锦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2)港商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周林与被执行人薛军、张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商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