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千民初字第0764号原告戴承栋。被告尹显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经纪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110号(1-6)、1108号、1112号,组织机构代码71150382-7。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戴承栋与被告尹显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戴承栋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戴承栋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承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承栋负担。
审 判 长 李富军
人民陪审员 朱 炜
人民陪审员 俞 绮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