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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行执字第10号

密山市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刘仕仁因欠缴2013年度水利费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密山市水务局,刘仕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行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史宝鑫,男,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密山市和平乡水利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董洪章,男,密山市和平乡水利站站长。被执行人刘仕仁。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仕仁因欠缴2013年度水利费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

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海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吕建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