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行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史宝鑫,男,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密山市和平乡水利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董洪章,男,密山市和平乡水利站站长。被执行人刘仕仁。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仕仁因欠缴2013年度水利费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
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海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吕建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