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刘吉安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付敬波,男,生于1965年7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眭庭方,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七跃山林场,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组织机构代码:21395256-6。法定代表人钟发明,该林场场长。
原告刘吉安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七跃山林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陈静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吉安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吉安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安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陈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