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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1160号

杨凤华与风采国际创美(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凤华,风采国际创美(沈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1160号

原告:杨凤华,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风采国际创美(沈阳)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华与被告风采国际创美(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凤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杨凤华负担。

审 判 长  曲 莹

代理

审判员  王艳辉

人民陪审员  王 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