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1160号
原告:杨凤华,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风采国际创美(沈阳)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华与被告风采国际创美(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凤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杨凤华负担。
审 判 长 曲 莹
代理
审判员 王艳辉
人民陪审员 王 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