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重庆孜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桥路3号加工楼8号楼-211,组织机构代码09122673-3。法定代表人沈绪伟。被告王英杰,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4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孜绪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孜绪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孜绪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重庆孜绪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王英杰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三、解除对沈绪伟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三木花园31幢16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本案诉讼费2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045元由重庆孜绪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琨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