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768号
原告:宋继武。
原告:谭婷,系宋继武之妻。
被告:XX。
被告:王爱武,系XX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继武、谭婷与被告XX、王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宋继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XX、王爱武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宋继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宋继武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海棠花园22幢(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0*****号)及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巷4号2幢(产权证号:中*****)房屋二套;查封原告谭婷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472号502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851**)房屋一套;
三、冻结XX、王爱武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军
代理
审判员 彭 举
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单劭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