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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0768号

宋继武、谭婷与XX、王爱武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继武,谭婷,XX,王爱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768号

原告:宋继武。

原告:谭婷,系宋继武之妻。

被告:XX。

被告:王爱武,系XX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继武、谭婷与被告XX、王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宋继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XX、王爱武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宋继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宋继武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海棠花园22幢(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0*****号)及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巷4号2幢(产权证号:中*****)房屋二套;查封原告谭婷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472号502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851**)房屋一套;

三、冻结XX、王爱武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军

代理

审判员 彭 举

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单劭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