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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4号

陈贻吉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陈贻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行长。被执行人陈贻吉。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贻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债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龙债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健雄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昕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