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344号申请执行人苏美利,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来怀,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苏美利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1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来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来怀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刘来怀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苏美利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来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李永堂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子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