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245-3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某某价值900000元的财产其相应价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XX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