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979号原告常永同。被告王永兵。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了原告常永同与被告王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绥绥 关注微信公众号“”
原告常永同与被告王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979号原告常永同。被告王永兵。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了原告常永同与被告王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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