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83号
原告: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吴祥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国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鲁志军,男,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鲁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明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赵如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