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0027号罪犯魏传林,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澄刑初字第08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传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2年7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魏传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记奖二次,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魏传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魏传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传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五天(刑期至2015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汉军
审判员 刘 萍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灵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