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71号
原告:李某,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邓丽娟,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金贵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诉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金贵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