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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71号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71号

原告:李某,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邓丽娟,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金贵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诉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金贵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