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296号。法定代表人翁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少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江耀军户(户主江耀军,农民。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耀军户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发(2014)23号《武宣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处理决定》和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行审字第14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耀军户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耀军户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江耀军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交出已被依法征收的位于武宣镇草厂村民委土荫塘村大地岭一块集体土地面积为2.3106亩。由于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义务,因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本院已将被依���征收的被执行人江耀军户位于武宣县武宣镇草厂村民委土荫塘村大地岭一块集体土地面积为2.3106亩交付给申请人武宣县国土资源局管理,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发(2014)23号《武宣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文题
审判员 陆 荣
审判员 谢玉养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覃珍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