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蒙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蒙阴县中小企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原蒙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7月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应蒙,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广红、王泽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赵应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担任蒙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经济运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在负责组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工作过程中,将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报送的申报材料上报给临沂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后经省市两级审核验收批准,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48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申报材料、被告人李某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但辩称,他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上报材料时向领导汇报过,是经领导批准后上报的,是否上报他没有决定权,最后的结果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不是他一个人造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本案中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获取的48万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用于了维稳,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意不大。该48万元奖励完全可以追回,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3、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助资金材料的初步审查权在蒙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审批权在省、市主管部门,被告人李某只是参与者,没有决定权,也不起关键���用,不能将给国家造成48万元经济损失的责任完全归咎于被告人李某。综上,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蒙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在负责组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工作过程中,明知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不符合奖励条件,经局领导批准后将该公司存在不真实内容的申报材料上报给临沂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后经省市两级审核验收批准,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48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文德玉证言证实:他于2007年任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处处长兼党总支���记,负责协调企业外部事务、内部行政管理和党务工作。2010年6、7月份,因蒙山水泥有限公司靠近高速公路、离城区太近,省市领导要求拆除。2010年9月份拆除了三个立窑窑体,不再生产了,但外部建筑和六台球磨机没有拆除。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该厂将六台球磨机中的一台承包给他人用于磨水泥熟料。2011年1月份省市领导严令该厂春节前必须彻底拆除,该厂用半个月的时间将厂房、仓库、六台球磨机等全部设备房屋拆除完毕。公司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事宜是他和劳资处处长韩彬具体申报的。总共申请过三次,前两次是拆除界牌分厂的立窑和蒙阴总厂的三个立窑时申报的,第三次是2012年申报的10台球磨机(界牌分厂的4台和蒙阴总厂的6台),都是2011年1月份拆除的,材料是2012年上报的,后来说是磨生料的球磨机不补,就改成了申报5台,这次���励40多万元。第三次是2012年初蒙阴县经信局通知他们申报的,申报时间是在2012年2月至3月期间。当时他和韩彬及蒙阴县经信局的李韬局长、李某科长去临沂市经信委找过秦明局长一次,秦明局长安排他们找经济运行科的臧科长帮他们审查材料,臧科长看了材料后让他们回来补正,补正完后他又和蒙阴县经信局的王海利去临沂市经信委报的材料。2、证人韩彬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文德玉的证言大致相同。还证实,第三次申报,是2012年初文德玉安排他准备申报材料,2012年2、3月份开始向蒙阴县经信局报材料,因为材料不合适的缘故,蒙阴县经信局多次领着他和文德玉去临沂市经信委。每次去都有他和文德玉,蒙阴县经信局也都有人跟着,具体每次是谁跟着去想不清了,反正就是李韬副局长、李某科长、王海利这几个人。他们去临沂市经信局主要��产业政策科的臧科长,让他帮忙审查申报材料,臧科长看了材料后让他们回来补正,材料先后补正了好几次,最后一次报材料应该是10月份,是他、文德玉和蒙阴县经信局的王海利去的;当时臧科长指出设备拆除时间要和报送时间对应,申报材料中的拆除时间是2011年2月,后来改成了2012年2月。臧科长说磨生料的球磨机不能补偿,所以申报材料中的10台球磨机改成了5台。侦查人员从蒙阴县财政局调取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是第一次去申报时的材料,从临沂市经信委调取那份材料是修改后的材料,当时只对文件内容作了修改,文号没有变。侦查人员从蒙阴县财政局调取的两份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材料,一份时间是2012年6月22日,一份是2012年10月12日,当时可能是提出过一次验收申请,因为手续不合适经过补正后在2012年10月12日又提出了一次,具体原因记���清了;当时蒙阴县经信局运行办的工作人员是李某和王海利,李某是科长。3、证人臧金山证言证实:2011年3月至2013年他任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政策科科长。2011年5、6月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由经济运行局转到产业政策科负责。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程序是:先由市经信委给各县区下达通知,要求各县区有符合条件的报淘汰计划,计划报上来后由市经信委汇总报给省经信委、国家工信部,国家批准后进行公告,公告完成后企业进行拆除,也可以在公告前拆除,但必须是在本年度内,拆除后通过县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后再通过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提出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主要是由县经信局负责,对材料的真实性应当由县经信局负责审查,他们应当到现场实地考察,市经信委的工作是向省里报淘汰落后产能的计划,省里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的时候,市经信委的人一起参加验收。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是2012年初全市一起申报的,蒙阴就报了这一家。他们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是对淘汰的球磨机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2012年初蒙阴县经信局和蒙山水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去报材料时他看过,看完材料后发现有不合适的地方,其中最大的问题是生产线和球磨机拆除完毕的时间是2011年初,这一点不符合要求。因为财建(2011)180号文件规定,淘汰设备必须是当年申报当年拆除的才符合奖励条件。发现这个问题后他让对方回去完善,另外还指出了一些问题,具体内容记不清了,也记不清当时蒙阴经信局谁去报送的材料了。蒙山水泥有限公司停产时间和拆除时间他不知道,如果真像当时材料上写的是2011年全部拆除完毕,到2012年申报就不符合规定了。财建(2011)180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条件之一是近三年必须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对于蒙山水泥厂的验收他去过两次,第一次大约是2012年4月份,当时去看的时候现场设备已经没有了,只剩下拆除后厂房的垃圾,六月份他又和市经信委分管副主任尹云平及省里的几个专家到现场去了一次,这次正式进行了验收。4、证人王海利证言证实:临沂蒙山水泥厂前两次申请奖励资金的时候他刚参加工作,不是很了解,第三次申请时他比较了解。当时蒙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工业经济运行办公室的科长是李某,分管的副局长是李韬。蒙阴县企业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的程序是:蒙阴县经信局办公室接到市经信委的通知后报给经信局局长,局长再签批给分管的副局长,副局长再把具体工作任务分给工业经济运行办公��,运行办公室通知相关企业和各乡镇,让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运行办公室报送材料。运行办公室收到材料后由他负责整理好后报给科长审查,科长审查好之后报给分管的副局长,分管的副局长审查通过之后,向市经信委打报告申请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市经信委再上报省经信委,然后进行公告,公告完成后企业进行拆除,拆除后省市工作组验收。验收后,企业先向县经信局提出奖励资金的申请,县经信局审查后报到县财政局,再由县财政局和经信局联合行文报市财政局、经信委,再由市里向上汇报,经逐级审批后由财政局拨付给企业。在整个申报工作过程中,他所在的工业经济运行办公室具体负责:将上级通知下发给企业和各乡镇,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奖励资金;负责整理审核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看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符合申报���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上报给市经信委;对申报企业实地考查;对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相关工作向领导汇报;配合上级验收组到现场验收等等。在项目申请及报送工作中他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是负责给企业及各乡镇下通知,二是对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然后进行整理,把整理好的材料报给科长李某。李某及相关领导经审查认为企业符合报送条件后他再负责行文,以蒙阴县经信局的名义向临沂市经信委写出申请淘汰落后产能的报告,附在材料中报送给临沂市经信委。对于企业报送的材料他只负责审查是否齐全,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规定由李某进行审查。他和文德玉、韩彬去市里报过材料,没有和李韬、李某去过市里,他们去送材料的时候市里都把材料留下了,没有让他们修改的情况���当时他在审查水泥厂申报的材料时发现有和以前申报材料重复的情况,就和李某说了。李某当时说里面有新的淘汰内容,可以报上去。他就按李某的要求将材料上报了。2012年蒙山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奖励资金时已经停产一段时间了,不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近三年正常生产”的条件。蒙阴县经济贸易局[蒙经发(2012)4号]《关于申请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进行验收的报告》是2012年蒙山水泥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时签发的文件,是由他起草,李某审定后,他拿着文件指示签找分管局长李韬签字后再送到人秘科,人秘科找局长签字后,由人秘科印制文件。文件印好后,人秘科留存签批件,给他们几份红头的文件。该文件印发时经过局领导签字了,每份文件都得经过局领导签字。5、证人李韬证言证实��他从2009年9月开始任蒙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副局长,2009年9月至2012年3、4月份分管蒙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工业经济运行办公室,他分管期间该办公室的人员有科长李某、成员王海利、李霞、薛燕,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主要由科长李某负责,王海利给李某打下手。2012年初他和李某以及蒙山水泥厂的文德玉一块去临沂市经信委为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报过一次材料,是李某先和市里联系好他们去的。当时和市里秦明局长接的头,秦局长安排相关科室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经过审核说材料不合适需要修改,他们又带着材料回到蒙阴,他对运行科和水泥厂的人说按市局的意见修改完后再上报,运行科和水泥厂的人对材料进行补正后又报送的。后来报送材料他没有去。再后来审核通过,批了48万元的奖励。根据市里���要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在阴历2011年春节前必须拆除,当时基本上全部把水泥厂拆除了,此后就无法生产了。6、证人柴士合证言证实:申请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申报工作由蒙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工业经济运行办公室具体负责,具体程序不是很了解。工业经济运行办公室主要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初审,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合格后对材料进行上报,也负责联系上级进行复审。工业经济运行办公室对材料审查后需要以蒙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和蒙阴县财政局的名义联合行文,向临沂市经信委和临沂市财政局打报告,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及奖励资金。按规定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运行办应该跟局里相关分管领导汇报,然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2010年底,市里和县里要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为此县里专门成立了工作组,���里也成立了专门的督导组,在2011年春节前就把蒙山水泥公司的所有厂房和窑体全部推倒了,到2011年年底全部清理工作才完成。到2010年年底该公司的所有窑体推倒后该公司就不能生产了。7、证人陈学省证言证实:他于1993年至2012年4月在蒙阴县经贸局工作。蒙山水泥厂淘汰落后产能时他不分管这块工作,只是大体了解。2011年1月上级责成蒙阴县经贸局督促蒙山水泥厂拆除,并要求在阴历2010年小年之前拆除完成。他领着按县里要求于2010年底成立的工作组到现场监督水泥厂进行拆除。拆除工作大约是腊月初十前后正式开始的,到小年完成,也就是十多天的时间。当时拆除的主要是整个厂区的建筑物,有原料仓、成品半成品仓以及与生产有关的机器设备的厂房等,拆除完后就丧失生产能力了。8、证人徐加才证言证实:他于2011年底到蒙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人秘科工作,该科主要负责文件的起草、签发,收发文件等文字性工作。蒙阴县经济贸易局[蒙经发(2012)4号]《关于申请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进行验收的报告》文件是由他经办签发的。这份文件先由运行办起草,经过运行办的分管领导在文件上签字批示后再送到人秘科,由人秘科报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后,由人秘科印制后留存签批件和一份原件,剩余的给经办科室。这份文件是经过这个过程签发的。但是,因为办公室多次调整,文件比较乱,没能找到该文件的签发件。9、被告人李某供述:(1)2014年7月4日供述:他于2004年任蒙阴县经济委员会调度室科长,2009年调度室更名为蒙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办公室(简称蒙阴经信局运行办),他仍然任科长。从2009年开始上级安排给运行办一个临时性工作,就是协��相关企业上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当时蒙阴经信局运行办共四个人,他是科长。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助资金是通过山东省财政厅下拨的。蒙山水泥厂共申请了三次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该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是:他们接到上级通知后,通过打电话或发邮件等方式通知存在落后产能的企业,让相关企业按照上级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报蒙阴县经信局运行办,他们初审材料的完备性,上报给经委领导,然后领导根据上级要求组织经委、财政局、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环保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查看现场,形成一张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各单位公章的表格,把所有材料组织好之后上报给临沂市经济运行局。之后上级还要对书面材料和企业现场进行复核。当时省里领导到蒙山水泥厂看过现场。申报过程中运行办的主要职责一是组织企业进行材���申报;二是对企业申报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三是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查申报企业是否符合享受专项资金的条件。审查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到临沂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蒙山水泥厂最后一次申报落后产能是在2012年。当时该公司的文德玉拿着材料到办公室找他说市经信委通知他们上报淘汰落后产能的材料。他听说是市里让蒙山水泥厂报的就没多问,收下文德玉的材料后安排王海利把材料进行了整理。王海利说这次蒙山水泥厂用的材料是以前申报时用过的,他说只要有材料就报上去。王海利整理好材料后他看了看,申报的内容是关于淘汰球磨机的奖励资金。之后又让王海利报给领导看了,领导决定报到市里。最后蒙山水泥厂的工作人员跟王海利一块将材料报到了市里。当时他想,2011年蒙山水泥厂淘汰落后产能设��时已经将球磨机跟立窑一块拆除了,当时市里验收的时候也已经看了,这次申报球磨机的奖励资金只要有材料就行,至于材料是否合适让市里去审,能通过就通过,不能通过就算了。这次报的材料既没有前期申请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指标的材料,也没有相关的验收材料。报上去之后市里审查不合适,又回来补的申请验收的材料,补齐之后又报到了市里。当时申请的材料都是真实的,但用的材料都是2010年申请时用过的。因为蒙山水泥厂在2010年已经停产并拆除了,包括立窑和球磨机。但是2010年申报专项资金时只有立窑有奖励,球磨机没有奖励,到2012年球磨机才有奖励,所以蒙山水泥厂又把以前的材料拿出来进行申报。按规定蒙山水泥厂这次申报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因为当时规定要求申请的企业必须符合连续三年正常生产的条件,蒙山水泥厂在2010年就已经��产了,不符合连续三年正常生产的条件。当时他考虑的很简单,没考虑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光想着有材料就行,反正是市里让报的,报上去市里还要审查。(2)2014年7月17日供述:因为蒙山水泥厂多次到县经信局、市经信委要求给予资金补助,该厂是市里强制拆除的,情况市里比较熟悉,和其他情况不一样,所以,2012年初市经信委下通知要求上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时,他安排王海利通知蒙山水泥厂组织上报材料。蒙山水泥有限公司将材料整理好报给他们后,发现该公司申报材料中有很多是以前申报过的旧材料、旧照片。按照国家文件规定,蒙山水泥有限公司不是当年拆除的,而且不符合近三年正常生产的条件,不符合申报条件。但是,他想既然是市里让报就先报上去,能不能批看市里怎么决定,所以就让王海利先向领导汇报,然后把材料报上去,如果市���要求修改就按市里的要求进行修改。最后,王海利将蒙山水泥有限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报上去了,该公司获得了48万元的奖励资金。2012年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依据是财政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三部委联合下发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根据这个文件,蒙山水泥厂申报的球磨机并不在奖励范围内,而且该公司在申报时也不符合近三年正常生产的条件。当时虽然明知道不符合条件,但是想到先报上去,如果能批的话,可以解决企业的一些问题,就报上去了。10、侦查人员从互联网上打印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及相应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证实:根据财建(2011)18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2012年生产水泥行业奖励范围是窑径2.8米及以上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上的干法中空窑生产线、1000吨/日以下的干法旋窑。(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11、侦查人员从蒙阴县经信局调取的临沂市财政局、经信委、发改委2012年1月29日印发的《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证实:该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工作,认真填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并将申报文件于2012年2月5日前上报市财政局、经信委、发改委。12、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从蒙阴县财政局调取的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宗证实:2012年2月2日,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中载明“自2007年8月起至2011年1月,陆续将年产48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的所有配套球磨机10台套及相关生产设备、厂房已全部拆除废毁……。至此,我公司共计淘汰落后水泥粉磨产能48万吨,现已完全丧失生产能力。”13、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从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调取的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宗证实:①2012年2月2日,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中载明该公司计划在2012年2月对5台球磨机实施拆除,共淘汰落后水泥粉磨产能48万吨。②蒙阴县经济贸易局2012年2月23日蒙经发(2012)4号文件、蒙阴县财政局、蒙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蒙阴县发展和改革局2012年2月7日蒙财建(2012)1号文件载明: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2月对5套球磨机实施拆除费毁,共淘汰落后水泥粉磨产能48万吨。14、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从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调取的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材料中的部分材料复印件一宗证实:①蒙山水泥厂的验收申请载明,2012年10月12日申请县经信局、财政局对拆除的5台球磨机进行验收;蒙阴县经信局的申请验收报告载明,2012年2月23日申请市经信委对上述拆除的球磨机进行验收;②蒙阴县财政局、经信局、发改局关于申请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报告中载明,申请对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奖励资金2000万元。③关于2013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企业名单的公示载明,淘汰落后产能集团和企业名单中有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的5套粉磨机,产能48万吨。15、山东省蒙阴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及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宗证实: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正常缴纳增值税至2010年6月,以后该单位处于非正常状态,未再缴纳增值税。16、蒙阴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2009-2010年税收管理证明及地税入库税收统计表各一份证实: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在2009年正常经营,全年实现地税入库775376.76元,2010年该公司因受多种因素影响经营不正常,同年5月停止生产经营,全年实现地税入库44774.98元。17、蒙阴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出具的2009年-2013年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用电量统计表一份载明:2011年1月到2011年2月该公司的用电��由139738度减为44448度,此后该公司用电量较2011年1月之前明显减少。18、临沂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业行业)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及预算指标分配表、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单各一份证实:2012年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获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48万元。该48万元于2013年2月4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蒙阴县支行从蒙阴县经济贸易局划拨到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8881010400007976号账户中。19、侦查人员从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调取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复印件一份载明:2012年6月26日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拆除情况进行了验收,证实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将球磨机5台套及厂房等彻底拆除并废毁,实际淘汰水泥粉磨产能48吨,现已完全丧��生产能力。20、蒙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任职简历一份证实:被告人李某自2002年9月至2012年12月任该局工业经济运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21、常住人口户籍情况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男,出生于1974年1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22、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2012年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时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负责该项目的被告人李某存在滥用职权的可能。掌握这一线索后,该院于2014年7月3日进行初查,并掌握了被告人李某涉嫌滥用职权的证据,于2014年7月4日立案侦查,并依法传唤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提出证人柴士合的证言与事实不符,他们每次上报材料以及到市里汇报的情况都向柴士合汇报过。辩护人提出证人王海利的证言与事实不符。对其他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上述除证人柴士合、王海利证言外的其他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人柴士合、王海利证言证实的部分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该二份证据中相关部分依法不予采信,对该二份证据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依法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担任蒙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在明知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不符合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将该单位报送的存在不真实内容的申报资料上报给上级机关,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为临沂蒙山水泥有限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并最终审核通过,使该公司违规获得奖励资金,是多部门、多工作人员合作的结果,被告人李某在负责组织申报的工作过程中虽然有失职行为,但在其中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永昕
代理
审判员 张玉萍
人民陪审员 杨德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