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陈建妮,农民。委托代理人吴俊生。被告李晓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灵铃,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原告陈建妮与被告李晓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妮于2015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妮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建妮负担。
审 判 长 王有田
审 判 员 李同所
人民陪审员 温长水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