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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民初字第1154号

陈建妮与李晓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6
公开日期
2015-01-22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建妮,李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陈建妮,农民。委托代理人吴俊生。被告李晓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灵铃,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原告陈建妮与被告李晓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妮于2015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妮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建妮负担。

审 判 长  王有田

审 判 员  李同所

人民陪审员  温长水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