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5号原告隆昌县美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竹市街市场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9225039-2。法定代表人郭宽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锦国,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璐,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万中莉,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罗炽永,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昌县美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中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颜锦国、被告万中莉及委托代理人罗炽永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进行到法庭辩论结束后,本院决定休庭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果,本院当庭传票传唤原告隆昌县美源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万中莉于2015年1月16日9时再次开庭。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美源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隆昌县美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中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隆昌县美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道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 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