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410号
原告:杜某某。
被告:鄂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鄂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