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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410号

杜某某与鄂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鄂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410号

原告:杜某某。

被告:鄂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鄂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