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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129号

王珍与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珍,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129号原告王珍,女,46岁。委托代理人苏文香,滨海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化工北区**号。法定代表人顾耀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珍与被告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珍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珍撤回对被告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珍承担。

审判员  顾万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