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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008号

方传弟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方传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008号罪犯方传弟。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夷刑初字第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方传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并承担相应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方传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传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7个表扬。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及罪犯方传弟的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方传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方传弟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湖北省汉江监狱对罪犯方传弟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传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崔兆伟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