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鄞邱民初字第245号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6
公开日期
2015-01-3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邱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黄某,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万承贵。

被告:周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本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戴 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