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974号

顾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974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顾琎,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海英,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某。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琎、被告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婚后争吵不断,被告暴露出了他不良的生活作风,但在被告的再三保证下,原告原谅了被告,相信他今后能够改正,给予了被告改正的机会。然而被告又暴露出赌博的恶习,原告想与被告好好沟通,希望被告改掉陋习,珍惜家庭、珍惜感情,但被告脾气暴躁一触即发,根本无法沟通。2014年10月12日,双方分居至今。现在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毕某某辩称,对婚姻经过无异议。其对原告有很深的感情,夫妻双方在生活中有摩擦是正常的,婚后其给原告写了两份保证书,说明其很珍惜和重视这段感情。其在婚后也将工资卡交给原告保管,这是其对家庭作出的贡献。其确实也有一些不足和缺点,其今后会改正自己的缺点,故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近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10月12日,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1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无确切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且被告在庭审中要求与原告和好,本院希望原告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本院相信,原、被告若能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包容,遇到问题多沟通交流,夫妻关系还是能够改善的,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顾某某要求与被告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田亚靖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