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自治县中和镇凤翔路82号。法定代表人罗红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勇,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系该行职工。被告江一诚,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诉被告江一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文贤洪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