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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018-2号

刘洪新、常正侠与姚树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洪新,常正侠,姚树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18-2号申请人刘洪新,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常正侠,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姚树三,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18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姚树三所有的“皖C×××××”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并已提供苏同文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五岔镇五岔街街南商品房一套(怀房权证怀私字第××号)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姚树三所有的“皖C×××××”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 新 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宫晶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