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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122号

陈荣祺聚众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陈荣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22号罪犯陈荣祺,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荣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荣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荣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一三年一月至

二○一四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点八分,二○一三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荣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荣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景彤

审 判 员  黄美华

代理

审判员  陈煌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涂秀文 来源:百度搜索“”